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理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加强对基金会监督管理,强化基金会自律机制建设,促进基金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基金会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基金会以下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基金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
(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
(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
(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五条除上述事项外,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重大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重大投资的开展情况;
(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需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五)有关重大公益项目、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及其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突发性事件、事故;
(七)基金会工作中的重大失误;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其它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秘书长及副秘书长报告进展及完成情况。
第七条各项目执行单位与上述规定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
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时间及程序
第八条基金会发现上述第三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基金会开展第四条所述重要活动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十一条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
基金会秘书处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项目执行单位向基金会指定人员报告重大事项,指定人员报秘书处分管领导后,由分管领导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领导同意,重大事项可由报告人直接报秘书长或理事长。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1年11月26日
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2021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