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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发布日期:2023-05-10 11:30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菏泽学院经批准筹资成立的,并在山东省民政厅备案的法人团体。除按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监督检查外,基金会还应接受教育厅的领导和菏泽学院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基金会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1. 基金会缺乏科学决策和良性运行机制,导致既定的发展目标难以实现。基金会内部权责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运行效率低下。

2. 资金投融资活动中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展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投资效益低下、流动性不足或资金链断裂;资金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或抽逃。

3. 缺乏与学校目标一致的发展战略或因主观原因频繁变动,导致基金会发展方向偏离基金会章程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

第三条  为促进本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保证本会资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本会负责人对本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运行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会章程,设理事会和秘书处,由学校提名理事长、秘书长,并推荐理事、监事,明确其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审核不能由一人担任,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应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确保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的分离,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第九条 学校在职人员担任基金会理事、监事或在基金会任职的,履职情况和效果应当纳入学校人员绩效考评范围。


第三章 筹资业务及平台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基金会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制定筹资方案。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确保其公益性,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严禁将属于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事业收入转为基金会捐赠收入。

第十一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入账;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配备专人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二条 基金会要加强财务系统、线上捐赠平台的安全维护,并委托学校网络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监控,确保线上筹资业务和财务系统安全,做到及时对账和收支核算。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学校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应当获得学校批准。


第四章 资助业务和投资业务

第十四条 基金会建立规范的资助业务和投资决策议事规则,资助和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结果必须向理事会汇报,业务责任由理事会承担。

第十五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关注投资风险,邀请专家进行投资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指定专人对资助和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关注被资助和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投资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十七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会计、出纳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 会计、出纳岗位,应当配备合格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九条 会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会计核算和复核、稽核工作。

三)负责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

(四)负责发票(收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五)负责保管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卡片,定期存款凭据及会计档案资料。

(六)加强会计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  出纳办理货币资金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现金库存管理、银行帐户核对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工作。

(三)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结算和财务报销,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四)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五)负责保管本会财务专用章。

(六)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由办公室考察提出意见,秘书长拟定,理事会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会计和出纳为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报告。

第二十四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一般程序为:

(一)支付申请。本会有关部门或个人办理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二)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会计负责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五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对于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现金的开支范围是:

(一)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资助金、慰问金等。

(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三)个人劳动报酬,包括聘用人员劳动报酬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四)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经领导批准,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二十八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本会自身的支出。

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三十条  货币资金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储存,购买国债,须由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同时到银行营业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  出纳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出纳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办公室应定期向秘书长报告存款的情况。


第七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二)专设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支票领用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办理。

(四)对填写错误的银行结算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五)发票(收据)由会计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六)专设发票(收据)登记簿,由会计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发票(收据)遗失和被盗用。

(七)发票(收据)填写错误,应将发票(收据)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保存,已被审查。

第三十六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出纳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每年必须接受外部审计,并根据审计意见调整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应推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应按规定向理事会和学校报送并向社会公开经过审计鉴证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 基金会在接受社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理事会和学校报告,并进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监事、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根据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四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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