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监事会的工作,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会依法对基金会的财产管理、财务状况、项目实施、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监事会应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基金会理事会和基金会其他组织、个人的千预。
二、监事会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监事为专职监事,其他两名监事为兼职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确保基金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审查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基金会财产管理、财务状况、项目实施、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基金会重大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基金会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对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其他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监督职责。
三、监事会工作程序
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会议决议需经出席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席提出,经监事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并报基金会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理事会监督。
四、监事会监督措施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基金会财产管理、财务状况、项目实施、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基金会财务账目、凭证、报表等财务资料;
(二)对基金会财产进行审计;
(三)对基金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四)要求基金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基金会工作人员进行询问;
(六)其他必要措施。
五、监事会工作保障
(六)其他必要措施。
五、监事会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诽谤、诬告等侵害的,基金会应当子以保护。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