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组织与运作,保障基金会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治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理事会的组成、职责、会议制度、决策程序、监督与责任等内容。
二、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理事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3.对基金会的发展有热情,愿意为基金会的事业贡献力量;
4.没有违法记录。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
1.初始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设立时的捐赠者或发起人提名;
2.理事会成员可由理事会全体成员提名:
3.理事会成员的增补、更换或罢免,需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理事会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2. 审议和批准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3.审议和批准基金会章程的修改:
4.审议和批准基金会重大投资、捐赠、合作等事项
5.决定基金会的人事任免;
6.审议和批准基金会年度预算、决算:
7.审议和批准基金会终止事宜;
8.审议和批准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于每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召开。
第九条 临时会议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五、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理事会决策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审议事项,应当提前通知理事,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工以上理事同意。
六、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造成基金会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离职时,应当向基金会提交离职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