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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4-10 10:32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投资业务运作的风险,加强对基金的管理,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法定要求,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方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基金会在保持有足额现金以保证公益支出的前提下,开展对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三章 投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活动由秘书处、财务部门、投资咨询委员会、理事会、监事会共同完成。

第六条 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起草投资方案、执行投资方案等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投资方案;

(二)执行通过审批后的投资方案;

(三)建立投资活动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相关资料不少于20年;

(四)向理事会汇报投资结果;

(五)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投资咨询委员由基金会秘书长、财务总监、副秘书长、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5-7人组成,负责投资咨询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投资管理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

(二)讨论基金会资金运作方案,为投资活动提供决策咨询;

(三)评估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能承受的损失程度,提供合理止损建议。

第八条 理事会为基金会最高管理机构,基金会重大投资活动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执行。在理事会休会期间急需表决的投资方案,可采用理事会会签等形式完成。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二)审批基金会资金投资方案;

(三)检查、监督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工作;

(四)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资金运作的全过程。

第四章 投资权限

第十条 由投资咨询委员会提出资金运作计划,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风险大小,实行授权运作。

第十一条 低风险资金运作项目(银行存款等),财务部门按照理事会通过的年度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风险较大的资金运作项目(证券二级市场、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由投资咨询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计划,对项目进行尽调后提出投资方案,报理事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三条 投资办企事业,入股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等,投资咨询委员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可行性报告,提交理事会表决。

第五章 投资收益管理

第十四条 当年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年度基金会平均收益率计算执行。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贷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

(一)根据资金流动性需求,合理配置投资期限,防控流动性风险;

(二)根据市场外部环境,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分散投资;

(三)严格筛选合作机制,并动态评估合作机构经营及资信状况,防控机构信用风险;

(四)落实尽职调查,严格审查投资项目,防控项目风险;

(五)集体审议、群策群力,投票表决,防控主观性风险。

第十九条 基金会投资出现以下行为之一,项目终止: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的1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条 发生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资金运作行为、利用基金会资产或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的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由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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