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完整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规范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力,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且定期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
第三条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四条 关联方交易须经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
第五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1)发起人;
(2)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3)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4)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提供或接受劳务;
(2)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
第八条 本制度未涉及或未尽的投资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