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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4-10 10:57  作者:   点击:

为了进一步规范菏泽学院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菏泽学院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专项基金指捐赠方以支持和开展公益事业为目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基金会宗旨的前提下,专门用于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所设立的定向捐赠。

第二条 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或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必须在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做到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规范。

第五条 专项基金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分管,主要承担专项基金的服务、重大公益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捐赠方提供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管理部提供立项建议书。

(三)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四)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发起基金自然人的从业经历介绍。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驻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审议批准。专项基金批准设立后,由项目管理部代基金会起草决定,办公室核稿,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批。

不足专项基金设立起点的,可设公益项目。公益项目完成既定项目后自然结束(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签署的合作协议,遵循原协议办理)。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项目管理部审核,提交理事会决议。同意设立的,由理事长与捐赠方代表签署《专项基金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

(一)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设立目的;

(二)专项基金捐赠金额和使用方式;

(三)专项基金负责人及职责;

(四)管理费用标准;

(五)各方的权利责任;

(六)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办法;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本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的名称由“菏泽学院发展基金会”+字号名+“专项基金”组合而成。字号名应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并不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 专项基金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邀请捐赠人参加管理委员会,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但不得称具有误导公众为基金会负责人的称谓。

第十 基金会按照下列要求对专项基金的捐赠财产使用进行管理:

(一)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

(二)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不得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管理成本也可由捐赠方另行捐赠,相关事项应在《专项基金协议书》中予以约定。

(三)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十 专项基金的捐赠方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应据实答复,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 专项基金负责人应配合基金会做好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十 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就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等情况,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报告,接受监管。

第十 专项基金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

工作简报。每项重大公益活动结束1至2个工作日内,专项基金管委会向基金会提交公益项目或活动工作简报(同时报送电子版)。

半年工作报告。每半年度结束7个工作日内,专项基金管委会向基金会提交半年度项目工作报告(同时报送电子版)。

年度工作报告。每年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专项基金管委会向基金会提交年度项目工作报告(同时报送电子版)。

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或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基金会有权对其督查整改,必要时可予以终止。

第十 专项基金经过清理,确认需要终止的,由基金会理事会作出决议,在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按照《专项基金协议书》处理;协议未约定的剩余财产将被用于本基金会其他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项目。

第十 专项基金终止后,应办理撤销,并在本基金会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由本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十  本办法由菏泽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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